23号文件把环保和税收优惠挂钩的做法,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可以促进企业重视环保。只要严格地执行下去,相信不少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会在重视产品质量的同时,关注自身的污染排放问题。但是,与环保挂钩的不应该局限于增值税优惠,局限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而应该扩大到所有的税优惠,扩大到所有的企业。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国家不仅从增值税方面给予优惠,还从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了扶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相关规定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同样看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原料来源,而与环保关系不大。
实际上,大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对工业和生活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再利用,这些企业的存在对减少全社会污染物的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有统计数据显示,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面,2011年,全国约l/3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金属量占到全国金属总产量的15%;产业废物综合利用方面,粉煤灰、煤矸石和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年利用量约15亿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近60%,年利用量近20亿吨。基本上,在一些关键领域的关键行业,多数企业都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应该说,23号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是在鼓励有能力减排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继续做好环保工作,避免滋生新的环境污染问题。
但是,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并非只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一些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同样存在超标排污的现象。在矿物冶炼、石油化工和橡胶造纸等生产领域,一些企业由于环保理念缺失,减排设施简陋,其污染物排放还处于无序状态。部分企业虽然按照要求建设了污染物处理的基本设施。但是这些设施并未按照规定要求运转,有的甚至逃避监管,依旧采取偷排的方式,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可是,这些企业同样在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类税收优惠。
因此,从我国严峻的环境污染现实情况出发,从保证税收优惠的公平公正出发,建议在所有的税收优惠前置条件中设置环保标准,并适用所有的企业。即在税收优惠上,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这样更有助于促使所有的企业树立起“绿色发展”的理念。
(摘自《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