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流动性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并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但银监会承诺,将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银监会表示,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定监管指标。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据介绍,起草《流动性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促进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和整个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起草《流动性办法》的基本思路是: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构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中外资银行监管要求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 《流动性办法》采纳了巴III(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标准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大多数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下调非业务关系存款、与央行进行的担保融资的流出率;提高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标准;增加对衍生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覆盖;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监管机构要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整个市场流动性的因素,适时采取应对措施等。同时,《流动性办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流动性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较为复杂,银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完善,《流动性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III相一致的过渡期,即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流动性办法》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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