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明确银行流动性监管三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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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净稳定资金比例 保留存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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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作者:记者 蔡颖/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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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银监会对外公布称,中国版巴塞尔III(即2012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顺利通过了巴塞尔委员会的评估。同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并初定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作为中国版巴III的重要配套监管规则,早在2011年10月银监会就已对《流动性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而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公布了新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为此,银监会再次根据国内现有金融形势和国家标准,对《流动性办法》进行了修订。 “今年6月份,我国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市场利率快速上升现象,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反映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未能适应业务模式和风险状况的发展变化。”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愈发密切,个别银行或局部的流动性问题还易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紧张,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具体来看,此次的《流动性办法》明确要求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职能,以及加强日间流动性、融资抵押品和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以推动银行和监管机构及早识别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方面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指标,具体包括流动性覆盖率要求分期达到100%,存贷比要求不高于75%,流动性比例要求不低于25%。这与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暂时取消了净稳定资金比例,但并未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与市场期望相悖。对此,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这体现了银监会根据当前国内金融形势依然审慎的态度。” “一方面,存贷比监管对流动性管理有直接的效果,另一方面它与中国货币政策调控相关,该指标能够约束和引导信贷投放节奏均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中,存、贷款所占的比例极大,并且由贷款所派生的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资产的显著特征,存款回流计入M2,因此,银行信贷投放可以说仍是推动国内M2持续增长的最重要因素。”浦发银行新资本协议办公室主任赵先信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至于取消了净稳定资金比例,赵先信则认为可能是操作难度大。“从巴塞尔III的文件来看,这一指标包括了对银行稳定非到期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以及少于1年的散户存款等多项内容的监控,在现实来看意义不大。但不排除今后随着巴III对该指标监控要求的完善,银监会将根据情况再推出这一指标。”他进一步表示。 对于存贷比的监管,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宗良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现在年初集中放贷,季末揽储的现象依然突出,所以,监管部门还是应该将日均存贷比的监管常态化,抑制突击揽储等现象。并且在信贷投放、银行理财资金方面加强引导,改变资金在银行体系内空转套利的状况。”
“从2011年开始推行的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在抑制银行突击吸存、降低存款波动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银监会认为,未来将不断对存贷比监管加以完善,如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贷款、支农再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 银监会也坦言,“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鉴于此,修改后的《流动性办法》在充分采纳了巴III的基础上,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大多数内容也进行了调整,以此作为存贷比监管空白的有力补充,同时,还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这给予了金融产品创新更大的空间。 “国内的金融市场现状不同于国外,因此,在很多标准上不可盲目靠拢。目前,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资产并不多,这部分资产涵盖债券、同业资产以及包括理财产品在内的类信贷资产。一般而言,银行债券资产普遍占银行生息资产比例的15%-30%之间,并不多,今后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推进和各类债券类金融产品的发展,银行流动性资产就会逐渐增多。”赵先信分析称。 《流动性办法》对银行流动性覆盖率设置了过渡期,要求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此外,《流动性办法》还在原有监管的基础上,提高了银行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标准,增加了对衍生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覆盖,对合格优质的流动性资产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针对银行对同业和理财业务,《流动性办法》规定其在内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在考核主要业务条线的收益时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 “金融市场化改革和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方向未变,随着自贸区的发展,一旦金融开放后,对跨境流动性监管也值得监管层在风险控制上做好充分准备。”央行研究局一位研究员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不过,目前国内依然是流动性相对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大量的资金停留在银行体系内。因此,当前更重要的是丰富国内金融市场的产品与层次,增加可变现的流动性资产,尽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银行融资方面的渠道创新,让金融市场更加活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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