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强行解聘副总 股东或涉操控上市公司
2013-10-08   作者:记者 胡仁芳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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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下旬,泰达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副总经理韩小龙被解聘决议。看似一份普通的解聘公告,背后却激起不小的浪花。次日,被解聘的副总韩小龙在其新浪官方认证微博中发布声明称,“泰达股份是在他本人毫不知情且无过错的情况下,强行召开董事会解聘其副总经理职务”。
  更具戏剧性的是,随后,《证券日报》在对被解聘副总韩小龙的独家专访中得知,公司独董陈敏在发给其邮件中称,“不知您(韩小龙)的声明只发给了我,还是也发给了证监会、深交所,或发在网上?最好到我为止,尚未对外发布。我们个人左右社会的能力实在有限,对待突来的不幸,忍受也许是最佳的对策”。
  时隔半月,这起本来不算大的解聘事件,却引发出泰达股份可能存在的多个问题的猜测。先是,韩小龙在其声明中称,泰达股份董事会成员均为实际控制人泰达控股和大股东泰达集团委派,泰达集团完全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要求泰达股份所有经营决策都需报泰达集团审批。继而,《证券日报》记者接到多名泰达股份投资者的电话,所述涉及泰达股份或存在内部管理问题。
  “上市公司每个月都要给集团上报财务报表,有无利好消息,集团领导都是先知道的。很多项目都是先经过集团审批,再决定做不做。”9月25日,韩小龙告诉记者,他已将相关证据及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纪委等相关部门。
  解聘事宜、泰达股份内部管理是否如韩小龙以及投资者所说?9月27日,泰达股份在给记者的回复中称,韩小龙在任职期间,其分管的投资工作尤其是资产处置项目未能如期完成,一年来其工作表现未能尽职履责。为此,公司总经理韦剑锋特向董事会建议解聘其副总经理职务。“解聘韩小龙所任副总经理职务的提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韩小龙不负责任,在个人博客及一些网站上发表个人声明及其他内容,严重失实,对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
  而对记者提到的涉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泰达股份在给记者的答复中,只字未提。

  副总被解聘毫不知情?

  9月24日,在泰达股份发布解聘公告的第二天,本报刊登稿件《泰达股份解聘最年轻副总 上任仅一年下课原因成谜》。9月25日,记者专访了被解聘副总韩小龙。被解聘之前,他是泰达股份董监高人士中最年轻的一位。
  对于担任泰达股份副总经理一职,韩小龙告诉记者,“本来,以前在渤海证券、渤海银行工作时,跟泰达这边就有业务合作,加入泰达,也是想换换环境,并且任命是经过公司董事会正规审核通过的”。
  泰达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公司副总经理韩小龙任职起始日期为2012年8月2日,终止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
  韩小龙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经理,渤海银行投资银行部、基金托管部投资银行经理。其中,截至2012年底,泰达股份持有渤海证券27.04%股份。
  在一个多小时的电话采访中,韩小龙多次告诉记者,被解聘一事自己毫不知情,得知消息也是通过公司9月23日晚间发布的公告。中秋节刚过就被解聘,让其最纠结的,莫过于被“悄悄”解除了副总经理一职。
  针对是否知情这一问题,记者欲向泰达股份求证。在记者发给泰达股份的问题中,其中一个便是:韩小龙称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解聘,是这样吗?
  随后,泰达股份在发给《证券日报》的采访回复中表示,9月9日上午,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收到总经理韦剑锋签署的《关于解聘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韩小龙副总经理职务的提议》。
  当日,秘书处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9月22日,公司召开泰达股份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张秉军主持,全体董事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解聘韩小龙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至于韩小龙是否知情被解聘一事,公司没有回应。

  解聘原因分说各异

  知情与否未有定论的同时,另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伴随解聘公告的发布便一直存在,那就是解聘韩小龙副总经理一职的原因。
  韩小龙称自己并无过错。“泰达控股董事长兼泰达集团董事长兼泰达股份董事长张秉军亲自出面,操纵董事会毫无理由免我副总经理职务,甚至在董事会公告上都不敢写任何原因,因为他们无法写明原因。”他在声明中如此表示。
  对此,9月26日,《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公司董秘谢剑琳,询问解聘韩小龙副总经理一职的原因。她当时告诉记者,“公司公告中写明原因了,是因为工作原因”。然而,记者在泰达股份9月23日晚间发布的两则解聘韩小龙副总经理一职公告中,并没有发现“因为工作原因”这几个字。
  随后,9月27日,泰达股份在给记者的邮件答复中表示,“总经理韦剑锋提出,在韩小龙任职期间,其分管的投资工作尤其是资产处置项目未能如期完成,融资工作未能取得预期进展,出现诸多工作推动无力,甚至被动的局面,工作未取得相应的目标业绩,其能力和表现不能履行其岗位职责。在一些重要工作安排时,出现通讯脱节、中断状况,甚至多次联系不上本人,较为散漫。一年来其工作表现未能尽职履责”。
  不过,对于泰达股份提到的未尽职责的解聘原因,韩小龙并不认同。他表示,“在泰达任职副总经理一年的时间里,我积极调整泰达股份的债务结构,完成了泰达股份10亿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报会审核工作”。
  从2012年8月份任职到今年9月份被解聘,任职一年的时间里,泰达股份给副总经理韩小龙安排的工作量包括什么、各项工作完成如何、做到什么程度算完成,均不得而知。目前看来,对于解聘原因,泰达股份与韩小龙可谓各执一词。
  在韩小龙看来,恰恰是他多次与领导意见“不合”导致被解聘。其在声明中称,由于分管资产管理工作,所以他深入了解泰达股份的资产状况,了解泰达控股是如何通过泰达集团操纵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的。
  “此前,我多次对大股东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异议,正告泰达集团及泰达控股领导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是违反《证券法》,违反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由于我提出的异议妨碍了泰达控股和泰达集团操纵上市公司,他们早就想换掉我,借一切机会排挤我。”韩小龙表示。
  据他介绍,在解聘公告发布之前,集团领导多次有调任其到其他岗位的行动。最近的一次是,8月30日,泰达集团领导签发了将其调任泰达集团下属子公司津菜城的文件,但对调任原因,集团没有给出任何理由。随后,韩小龙以违反《劳动法》、《证券法》为由,拒绝调任。

  独董发邮件劝冷静

  此次泰达股份解聘副总一事中,不得不提到的一个小插曲是,独董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在公司解聘副总决议获得董事会全票通过公告发布的同时,公司发布的另外一则公告称,公司独立董事缐恒琦、陈敏、魏莉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解聘韩小龙副总经理职务的提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解聘韩小龙副总经理职务。
  在韩小龙看来,正是因为公司无法写明解聘原因,才会有独立董事为此事发表独立意见。只是,不管解聘原因究竟如何,暂且不论孰是孰非,公告发布后,公司独董陈敏给韩小龙发去的邮件内容,却让人颇有大跌眼镜之感,也平添了几缕扑朔迷离之态。
  韩小龙告诉记者,陈敏发给他的邮件内容是,“突发事件总会让人产生冲动,越是这种情况越要告诫自己冷静。不知您的声明只发给了我,还是也发给了证监会、深交所,或发在网上?最好到我为止,尚未对外发布。只要不会因您的声明引起泰达股票的波动,您就可能平稳地度过这段时间。我很理解您的冲动,更何况您还年轻”。
  翻阅公司2012年年报,有关于独董陈敏的介绍。陈敏现任财政部财科所财务会计方向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首都经贸大学、中国石油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特聘教授,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当时,我给陈敏发邮件,是认为独立董事受了董事会的蒙蔽,我想向独立董事说明白。不过,从她给我发的邮件内容来看,她是提前知道这个情况的。”韩小龙告诉记者。
  而作为泰达股份的独董,究竟是基于怎样的考虑,对被解聘副总进行如此“安慰”?一句“平稳度过这段时间”,着实令人不解。泰达股份如何看待独董陈敏发给韩小龙的这封邮件?对此问题,泰达股份在给《证券日报》的邮件内容中并未提及。

  控股股东操控上市公司?

  围绕公司副总被解聘一事,延伸出的有关泰达股份内部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一,便是控股股东可能操控上市公司。
  韩小龙在其声明中表示,“泰达集团完全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要求泰达股份,所有经营决策都需报泰达集团审批,甚至薪酬制度,也要求泰达股份照抄泰达控股和泰达集团的薪酬管理制度。所有的投资项目,均需向泰达集团请示”。
  除此之外,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财报是非常重要的。据韩小龙介绍,自今年泰达新的领导层上任之后,也就是董事长张秉军上任,胡军接掌泰达股份常务副总经理一职之后,泰达股份每个月的财务报表都需要上报集团。
  毋庸置疑,“上市公司有无利好消息,集团领导都是先知道的。并且,上市公司的很多项目都需要先经过集团审批,集团同意才可以进行”。韩小龙告诉记者。
  在韩小龙的声明中,还有这样一段表述:泰达股份董事会成员均为实际控制人泰达控股和大股东泰达集团委派,因此所有董事均受到泰达控股董事长兼泰达集团董事长兼泰达股份董事长张秉军的胁迫,都会依据张秉军的个人意志进行表决。
  而上述问题,也是多名泰达股份投资者向记者提到的泰达股份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之一。那么,泰达股份确如韩小龙和部分投资者所言,财报需要先上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项目需要先经过集团审核吗?股东大会确以董事长一人独大吗?
  对此,记者向公司董秘谢剑琳询问时,她告诉记者,“公司内部有程序,商量后会给予答复”。不过,9月27日公司在答复记者的邮件中,针对记者提到的上述问题,依旧没有回应。
  “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话,说明公司内部管理已经有问题了。控股股东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各种决策,已经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一券商投行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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