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即将启动。但是,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证监会会机关负责审理。
记者了解到,2013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授予所有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27日,证监会36家派出机构在其网站上统一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标志着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即将正式启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
“全面授予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是对目前相对集中统一的证券执法体制的优化完善,也是对证券监管体制的重要调整,对加强执法具有重大意义。”新闻发言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通知》发布后,各派出机构在规章制度制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等方面作了积极充分准备,相关部门加强了对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派出机构制定的行政处罚工作制度进行了审查备案,确保派出机构10月1日开始顺利启动行政处罚工作。
“根据授权,除大案要案、复杂疑难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仍由证监会会机关负责审理外,派出机构将按照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自立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实施行政处罚,并由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负责备案。”新闻发言人说。
他同时介绍,按照此次工作部署和要求,派出机构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将严格坚持“查审分离”的原则,保持案件审理制度、程序统一和执法标准、尺度统一,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