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扩容箭在弦上,借此,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又打开了一扇门。 9月26日,银监会对外公布称,“近日,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民间资本进入到消费金融领域。为此,修改后的《办法》会“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以及“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 具体而言,针对主要出资人,银监会将在新《办法》中允许具备一定实力(即: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同时,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银监会还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在出资人持股比例方面,银监会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目的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促进股权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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