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9月24日消息,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其债务情况应如实反映在省财政厅统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要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额确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清偿相关债务,在逾期债务清偿完毕前不得申领融资卡。
据了解,江苏这一做法为全国首创。《意见》实施后,江苏省各地每收储、出让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国土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