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双节临近,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十一”黄金周旅游凸显出一个字——贵!以位于北京市东三环的一家旅行社门店报价为例,“十一”之后,欧洲游普遍涨幅两三千元,日韩游基本翻番至万元左右,涨幅最大的则是一向以物美价廉吸引大批游客的东南亚游。催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明确禁止强制购物等行为。 因为《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以低团费招徕游客,但却屡屡通过强迫购物等来弥补“堤内损失”,一直是旅游行业臭名昭著的顽疾,此次《旅游法》的新规显然是意图遏制该行业的“显规则”。但是,仅仅靠《旅游法》的一条规定,如果没有严格的执行力和惩戒力,会不会出现虽然团费价格大涨,但游客利益还是“老方一贴”的情况呢? 几年前,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等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如果违反合同,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但是,事实证明,这些都无碍强迫购物愈演愈烈。 如何真正实现“低价团费+高价购物”被市场遗弃?显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一价全包”意味着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于是就有导游抱怨了,如果没有回扣,光靠导补和基本工资,导游的收入肯定会大打折扣。这是否会影响到导游的工作积极性?是否会导致一些导游为了逐利而故伎重演。 我们希冀通过一部法律全方位、立体化解决旅游环境中的恶疾。但显然,如此庞大的一个行业问题不可能通过一部法律毕其功于一役。所以,我们现在就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旅游法》一实施,旅游团费价格肯定是要大涨了,可是,游客利益能否随着《旅游法》的实施而得以保证呢?我们实在是心中无底。真担心《旅游法》让涨价理直气壮了,可游玩还是那么憋屈——但愿这是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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