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为详细了解《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记者23日采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
问:社会各界一直非常关注煤层气(煤矿瓦斯)的抽采利用,请问我国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现状如何?
答:2005年,我国成立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组长单位的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加大了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力度。
八年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全面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全国发生煤矿瓦斯事故72起、死亡350人,比2005年分别下降83%、84%;煤矿瓦斯抽采量114亿立方米、利用量38亿立方米,比2005年分别增长4倍和5倍;地面煤层气开发从零起步,累计施工煤层气井13000余口,形成产能70亿立方米/年,2012年产量27亿立方米,利用量20亿立方米。
问:此次《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是增加清洁能源供应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虽然我国煤矿瓦斯治理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企业抽采利用瓦斯内在动力不足,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率偏低、地面煤层气开发缓慢,一些制约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井下地质条件日趋复杂,瓦斯防治成本持续上升,治理难度越来越大。二是随着物价上涨及生产材料、人工等费用快速增长,现有扶持政策激励效应日益降低,煤层气产销价格倒挂现象突出,即使享受财政补贴,煤层气企业仍无法盈利。三是煤炭和煤层气协调开发机制不健全,矿业权交叉重叠问题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一些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与煤炭开采缺乏沟通协调,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四是低阶煤、深部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难以满足大规模开发需要。
今年以来,吉林、贵州等省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瓦斯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瓦斯防治形势非常严峻。
问:《意见》出台了哪些新的扶持政策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答:一是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煤炭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
二是强化税费扶持政策。逐步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符合规定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修改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三是完善煤层气定价机制和发电上网政策。放开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厂价格,简化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并网项目各项手续。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全部收购,适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水平。
问:国家能源局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贯彻落实《意见》?
答: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将采取以下三个方面措施,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强化学习宣传。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把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对《意见》中明确提出的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扩大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范围、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等政策,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快推动落实。
三是加强督促指导。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1至2次专项检查,及时协调贯彻落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督促各产煤省(区、市)政府按照《意见》要求,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指导煤矿和煤层气企业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反馈到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