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近日再成被告。因未经授权在其网站非法转载中国新闻网稿件,同花顺再次被诉侵权。此前,同花顺已因非法转载相关稿件,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新闻网(以下简称“中新网”)是中国新闻社(以下简称“中新社”)旗下网站。原告北京中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授权负责中新网的经营和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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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被告同花顺及杭州核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此声明视而不见。
据原告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介绍,从2010年开始,同花顺未经授权在其网站大量转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中国新闻网稿件,在与被告多次联系后,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去年12月,中新网方面就曾因此起诉同花顺。
2013年3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花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上转载涉案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新网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认定同花顺侵犯了中新网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后两被告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尽管此判决早已生效,但同花顺方面并未停止侵权行为,继续非法转载。
2013年4月3日16点31分,原告将采编人员欧阳开宇的一篇名为《中国谨慎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感染源仍待解》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发表于中新网。
当天17点50分,两被告未经任何授权,即在其共同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的相关网页上刊载了涉案文章。
据律师周建中介绍,同花顺方面非法转载中新网稿件数量巨大,据中新网工作人员初步统计,涉案文章或多达上万篇。
原告方认为,中新社有着悠久的历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中新社旗下的中新网所刊载的相关文章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以及广泛的受众群体。两被告无新闻采编权,明知涉案文章来源于中新网,却无视中新网的法律声明,在未经任何授权,亦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同花顺金融服务网刊载涉案文章,吸引客户,推广业务,从中牟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同时,同花顺网站刊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时间长达数年,数量巨大,被告一(同花顺)作为上市公司,其网站受众面广,信息传播范围大,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建中说,原告方此前已就两被告的非法转载行为提起了诉讼,法院已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已生效),但是,两被告不仅在庭审中否认非法转载的事实,而且在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后继续实施着非法转载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中新社浙江分社常务副总编张慧慧表示,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上市企业,同花顺本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倡导者和拥护者,但很可惜,他们却选择成为破坏者。同花顺在被中新网第一次起诉非法转载后,明知其行为触犯了有关法规,却不自我反省和约束,公然继续侵权违法行为,这是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公然挑衅。
“每一条新闻稿件都花费了记者大量的心血和努力,是他们劳动成果的最终体现。也是每家新闻媒体弥足珍贵的财富。”张慧慧强调,对于同花顺这种恶意侵权行为,中新网将坚持依法维权,即便是赔钱维权也会一路走下去,绝不纵容和姑息。“我们有长期战斗的心理准备,因为这是对我们合法权益的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