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4个交易日后,大有能源16日晚间针对中国证券报近期报道发布了澄清公告。通过梳理公告内容可以发现,大有能源承认今年2月曾将作为重要资产的采矿权0元转让,并且首次披露了木里煤业承诺书的梗概,上述两项是决定天峻义海生产经营权益的重要内容,都属于上市公司应披露的范围。此外,木里煤业承诺办理的“子证”合理不合法,并不能充分保障子公司天峻义海的权益。大有能源表示,希望尽早办理合法权证,消除矿权权属瑕疵。 “2月1日,青海省国土厅发布公示,天峻义海拟将聚乎更采矿权转让给木里煤业集团,协议转让价格为0元。这是根据青海省政府关于木里矿区总体规划开发建设的相关要求。”在17日披露的澄清公告中,大有能源将无偿转让采矿权的责任归咎于青海省资源整合规划。 在2012年定向增发时,聚乎更矿区一露天煤矿首采区采矿权的评估价值高达23.58亿元。当时,中介机构对其出具如此高的评估价值,是基于天峻义海6证齐全、产量稳定,且采矿权权属清晰。而今年2月,价值不菲的重要资产对外转让,大有能源却未及时将青海省国土厅公示信息进行披露。 大有能源在澄清公告中介绍,基于许可证与实际权利不一致的状况,为保障天峻义海合法经营,木里煤业作出承诺
:在木里矿区整合及证照管理理顺之前,由天峻义海继续生产、经营聚乎更一露天煤矿首采区并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事实上,在大有能源将采矿权0元转让的那一刻开始,这份木里煤业的承诺就成为了保障天峻义海生产经营权益的唯一保障。2012年,天峻义海实现净利润5.42亿元,占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的30.30%。上述数据显示,天峻义海是一家对大有能源影响重大的子公司,作为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承诺书,理应成为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内容。 在大有能源看来,基于木里煤业的承诺,子公司天峻义海尽管转让了采矿权,但是享有开发权和收益权等实际权利。事实上,这是一种看似合理却不合法的解释。 中国证券报记者得到的木里煤业《承诺书》原文显示:“天峻义海维护整合大局,同时为确保贵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我公司承诺:在你公司将聚乎更一露天采矿首采区采矿权转让变更到我公司后,抓紧办理聚乎更一露天采矿首采区改扩建手续,由贵公司负责缴纳采矿权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你公司办理相应的子证,特此承诺。” 一位煤炭行业上市公司高管指出,按照上述承诺书的内容,即使木里煤业为天峻义海办理了所谓“子证”,也绝不是大有能源希望协调办理的“合法权证”。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在采矿权标注的规定区块范围内,不可能存在“大证”和“小证”的说法。 大有能源表示,为妥善解决聚乎更矿权实际权利与采矿证所有人不一致的状况,公司已向青海省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并积极协调,希望确保从根本上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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