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扩大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2013-09-12   作者:记者 韩洁 高立/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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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财政部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更多政府采购产品将施行批量集中采购。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日前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列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逐步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而之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也自9月1日起废止。
  此外,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中央预算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10%。
  批量集中采购是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一种采购模式。相对于此前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实施的协议供货制度,批量集中采购更具价格优势,能更好避免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部分商品协议价格高于市场价、采购人任意选择高配置进行“豪华采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
  2011年7月,财政部在中央单位实施台式计算机、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制度,正式启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随即一些省市开始自发地在当地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财政部在通知中指出,将会定期公布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安排,综合考虑预算标准、办公需要、市场行情及产业发展等因素,提出相应采购需求技术服务标准。财政部在组织完成对相关技术服务标准的论证后发布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基本配置标准。
  财政部要求,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执行基本配置标准,并根据预算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当次采购品目不同的档次或规格。部分主管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另行制定本部门统一执行的通用或专用办公设备等配置标准的,应当按基本配置标准规范确定相应配置指标,且相关指标不得指向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同时,还应明确专用办公设备等品目的预算金额上限。
  财政部表示,将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把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考核范围。对主管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不执行采购计划以及无故延期付款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应当根据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报告,对中标供应商虚假承诺或拒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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