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收拥堵费有没有法律依据
2013-09-10   作者: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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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公布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提到的拥堵费引起广泛热议。在前日召开的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上,最新消息显示,国家的空气行动计划将于下周公布,包括拥堵费在内的多项分解任务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排污费也有可能施行。 
  拥堵费征收是个极具争议的民生话题。有学者坦言,不去认真研究造成交通拥堵的深层原因,就试图通过收费来治堵,这是一种典型的“懒政思维”,还会加剧社会不公,弄不好很可能将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变成高收入者和公车的VIP区域。
  可质疑归质疑,反对归反对。现在,这项新增收费项目,极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根据既有法律,车主缴纳燃油税等税费后,已经换取了行车权益。只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就能在任何公共道路上自由行驶。拥堵费本质上是为车主增设了一项法律义务,在政府部门没有为车主提供适当权利作为补偿的情形下,倘若车主再额外增加一项新的经济负担,必须造成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倘若要从国家层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拥堵费,按照行政法治的执政宗旨,政府的任何行政收费行为,应有实体法、程序法作为依据。换言之,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方能实施。早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2004年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六十三条再次重申,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
  显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没有等级较高的法律规范授权时,行政立法不能变更或另作不同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开征拥堵费,在既缺少法律支撑,又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背景下,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也容易让政府背上敛财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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