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外汇局获悉,近日外汇局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取消和简化了相关外汇管理程序,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归并和整合。此举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促进境外证券投资便利化。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资金汇出入币种限制,扩大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二是取消结汇、购汇审核,简化额度申请材料;三是统一额度管理要求,对各类合格机构境外证券投资统一实行余额管理,即境外证券投资净汇出额不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四是强化统计监测,充分运用电子化信息手段,加强对证券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和事后监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合格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便利化,更好地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证券等投资的需求。
此前,我国一直执行的是2009年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发布的《规定》可谓对QDII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归并和整合。QDII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拓宽了境内资金的投资渠道,使得境内投资者可在全球范围内合理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同时对引导资金有序流出和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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