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退票费是乘客单方面毁约退票所需要支付的违约金,是对铁路部门的赔偿。可是,同样,火车晚点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也应支付违约金。乘客和铁路部门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基于权利对等来说,乘客也有权在火车晚点的时候要求铁路部门给予赔偿。合同义务是双方的,违约规定不能只对一方有效,否则就侵犯了一方的权利。火车票梯次退票再次强调了乘客的契约义务,那么,铁路部门的契约义务,也应通过晚点梯次赔偿的方式予以体现,视晚点的程度给乘客相应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不过,现实中乘客就火车晚点维权并不现实。消费者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才能要求法院对火车晚点做出民事赔偿裁决,而乘客来自全国各地,很难形成有效的维权联盟,个别、零散的乘客实现胜诉获得赔偿,也无法形成火车晚点必须赔偿的常态。这就需要晚点赔偿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 火车晚点赔偿,已经成为国际惯例,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铁道部门,都是形诸文字并自觉履行的。在西班牙,铁路公司规定列车“不晚点5分钟”,如果晚点超过5分钟将全额退票。在日本,若列车晚点,铁路部门除全额退票外,还要向旅客支付一定的退票费。反观我国,火车晚点是常事,民众只能认命这已经形成乘客的共识,很多乘客都忘记了自己的权利。 乘客要求火车晚点赔偿,是为了自身权利的实现,也是为了督促火车减少和避免晚点。晚点赔偿是乘客权利的保障,也应成为铁路部门心中的一根弦,否则,没有利益约束,何来服务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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