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给“税收法定”一个时间表
2013-08-27   作者:晏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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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出《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引发各界广泛关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议案给出了初步处理意见,表示“税收法定”是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几种收回税收立法权的方式,但没有给出路线图和时间表。
  民众向政府纳税,政府用税收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税收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确定,这就是“税收法定”的基本原理。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实际上给“税收法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18大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余税种均以国务院出台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征税,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征税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其弊端多多。“税收法定”既是大势所趋,又有法律依据,且已达成广泛共识,目前所缺的只是路线图、时间表和具体的行动。 
  就路线图而言,其实并不复杂,“税收法定”的路径无非包括两条:一是将目前的税收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二是今后开征新税种须经全国人大立法,不再以税收条例的方式确定,即“老税老办法、新税新办法”。 
  关于时间表,财政部早在2011年就曾提出,将“按照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但正如赵冬苓代表所说“你不能老说条件不成熟”。这里需要的只是诚意和决心,以及立法者付出更多辛劳。无论是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还是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给公众一个可以预期的交代。
  由于税收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通过“税收法定”的方式,把税收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也只有经过“人大关”和“民意关”的洗礼,税收才会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赢得民众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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