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杭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宣布从9月12日起,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将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上市交易或者回购。值得注意的是,经适房成交增值收益的55%,将归政府所有。 《意见》指出,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具体为,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对于未满5年的经适房流转,杭州市确立了回购制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综合处处长赵路兴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适房是政府牺牲土地出让金为经济相对困难的居民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因此,经适房受益者不能也不允许独享增值收益部分。另一方面,经适房受益者卖房说明其已不再困难,可以承受现房价格负担。他认为,经适房、保障房受益大部分应该归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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