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前如不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餐后不提示消费者打包剩菜,餐厅将被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近日,由广东珠海市创文办、文明办委托起草的《珠海市餐饮浪费处罚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条款,违反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珠海市这一动议,网上大致有三种声音:一是表示支持,并希望政府部门严管严查、持之以恒,坚决杜绝餐桌浪费;二是表示担心,认为餐桌浪费不好认定也管不过来,相关规定不具可操作性,会沦为一纸空文;三是表示质疑,认为餐桌浪费是消费者的私事,餐厅没法管,处罚餐厅不合情理,值得商榷。 政府部门可以倡导餐厅这样做,却无权强制,更无权对餐厅实施处罚。这并不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也不是可操作性强不强、能不能管好的问题,它首先是一个有没有法律依据、合不合法的问题,或者说首先涉及“依法行政”问题。 餐桌浪费确实很严重,据统计,中国人一年倒掉的食物相当于2亿多人一年的口粮。珠海市这一动议目的正确、饱含善意。可问题是,消费者浪费自己花钱买来的食物,只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一种违法行为;餐厅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提示消费者打包剩菜,这只是餐厅的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餐厅这样做。换言之,并无法律法规授予政府部门这方面的处罚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部门便不能自我扩权、自定罚则,哪怕目的再正确、初衷再良好也不行。 禁设并处罚最低消费也是如此。在明码标价的前提下,餐厅设置最低消费并不违法,消费者也有充分的选择自由,政府部门凭什么实施处罚?罚款是对公民或商家财产的剥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不是几个部门一商量就能做的事情。 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权益,就必须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哪怕是“善意的权力”也不可逾越法律和制度的边界。任意越界的权力今天可能办一件好事,明天却可能办一百件坏事,这才是最值得警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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