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CFO涉嫌违规 中报披露前顶格减持
2013-08-08   作者:李智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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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掌握重要的内幕消息,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的行为一直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控,并且有种种限制,定期报告发布前1个月的交易禁令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永清环保的财务总监刘佳,却在中报披露前20天(8月22日披露中报)抛售所持公司股份,此举涉嫌违规。《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刘佳本次抛售属于“顶格”减持,即一次性将一年内可以减持的股份全部出售。

  财务总监顶格减持

  8月2日,永清环保出现了一笔看似普通的大宗交易——申银万国扬州扬子江中路营业部,以22.84元/股的价格,向银河证券武汉中南路营业部卖出15万股,累计成交金额342.6万元。由于永清环保近期并非市场关注焦点,而且这笔交易金额相对较小,并未受到太多的关注。
  但是,当深交所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中永清环保高管刘佳的交易记录,与上述大宗交易重叠时,立刻引起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注意。因为根据深交所公布的信息,刘佳恰恰是在8月2日通过大宗交易出售了所持有的15万股永清环保股票。在本次减持后,刘佳持股由60万股下降至45万股。
  值得一提的是,包括刘佳在内的多位永清环保高管此前承诺,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也就是说,对于总持股60万股的刘佳来说,通过这一次就将一年内可以减持的股份全部出售。
  据永清环保于今年4月披露的2012年年报显示,刘佳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2年1月至今(截至公告日)分管计划发展、预算及合同相关管理工作。

  窗口期套现恐违规

  根据深交所公布的信息,永清环保2013年中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8月22日。也就是说,刘佳的减持行为是发生在公司中报披露前20天。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一些时期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其中就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考虑到上市公司中报都必须在8月内披露完成,就算永清环保将中报披露时间推后至8月31日,刘佳上述交易的时间也在“窗口期”之内。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半年报也属于定期报告的范畴,如果减持是在披露前30日内,上述高管的减持行为已经涉嫌违规,建议证监会或交易所介入调查。
  刘佳目前参与永清环保的经营管理,并且身居财务总监这一要职,其为何选择在中报披露前的敏感时期减持?对此,永清环保董秘办工作人员表示,正在就减持行为进行了解。昨日下午记者又多次拨打董秘办电话,但均无人接听,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公司方面的回应。
  7月11日,永清环保披露的业绩预报显示,由于主营业务的综合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预计上半年盈利2150.31万~2811.94万元,同比下降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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