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8月7日专电(记者 邓中豪)近日,继“余额宝”之后,“活期宝”“微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产品陆续上线。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务办理更加便捷,为广大居民的“碎片化理财”提供了诸多便利,其产生的“鲶鱼效应”有利于促进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与此同时,对于行业发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相关部门也应保持关注,及时防堵监管漏洞,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外围环境。
“碎片化理财”受追捧 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
6月13日,阿里巴巴推出可将支付宝中的闲置资金用于购买某款货币基金的“余额宝”,受到用户广泛欢迎——上线仅一个月,“余额宝”汇集的资金规模即已突破百亿元。
在“余额宝”取得巨大成功之后,“金融+互联网”的模式被对手快速“复制”——6月26日,天天基金网推出一款名为“活期宝”的产品,用户充值“活期宝”除能享受货币基金的收益外,还可用其归集工资卡储蓄、实现“余额转卡”;7月18日,新浪推出“微银行”服务,用户可在新浪微博的“微银行”上办理资金转账、汇款、信用卡还款等业务。
一向“低调”的微信也卷入这场“互联网金融大战”——华夏基金在微信平台上推出“小华小夏”交易账号,华夏基金用户可在微信上直接下达交易指令,从银行转账购买货币基金,或使用货币基金做支付操作。与“余额宝”不同,该业务只为华夏基金现有用户服务,不会将微信用户直接转化为华夏基金的客户。
巨头鏖战之余,第三方应用也加入混战,积极利用用户优势“推销”理财产品——拥有近4000万用户的手机记账软件“挖财”,近日也“从记账向理财进军”,成为我国首个推出基金申购、赎回服务的手机软件。记者在“挖财”界面上看到,在“财主服务”中有“货币基金”选项,用户可在进行身份验证、绑卡开户等过程后,从“挖财”软件上完成对货币基金的申购。目前“挖财”可提供5款货币基金,年化收益率从3.4%到4.8%不等。
互联网公司“跨界搅局”产生“鲶鱼效应”
对于互联网公司的“跨界搅局”,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所秘书长李宪铎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从根本上讲是源于我国日益膨胀的理财需求。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民间理财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储蓄存款正向理财市场转移。而相对于银行理财等传统途径,“余额宝”“活期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门槛更低、操作更加便利,更好地满足了居民理财在时间和金额上的碎片化需求。
艾媒咨询CEO张毅指出,以“余额宝”“活期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并非创造了新型的理财产品,而是现有货币基金等理财产品在销售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原来是银行在卖基金,现在是阿里巴巴他们在卖基金,在销售渠道上更灵活了”。
“互联网公司手持大量客户资源而缺乏变现能力,基金公司空有投资机会却缺乏客户资源”,中央财经大学民泰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李德峰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互联网公司闲置的客户资源和基金公司闲置的投资机会都得到了激活,这对互联网公司、基金公司以及用户都是好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互联网行业是我国最有活力的行业之一,大量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行业,会给我国的金融行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思路。对于我国现有金融体系来讲,其产生的“鲶鱼效应”,将促进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创新。
“野蛮生长”仍需监管跟进
对于互联网金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均表现出了鼓励创新的积极姿态,而行业“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也需引起足够的警惕。
赵锡军指出,互联网金融目前发展势头良好,但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比如一些公司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推销基金理财,其是否已按规定取得代销基金的资质?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谁来保证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有没有健全的机制来防范互联网公司的“道德风险”? 如果没有任何监管,任凭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只会带来更多的风险。
事实上,即便是在我国已出现多年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网络信贷”,仍然处在监管空白之中——在美国,网络信贷被归为信贷类理财产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准入,网络信贷企业必须取得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营业;而在我国,无论是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还是工商部门,都没有将网络信贷业务纳入有效监管。由此,仅去年一年,我国就已发生多起网络信贷公司“跑路”事件,许多投资人血本无归。
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指出,金融创新应该鼓励,但监管也必须及时跟进。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行业发展,使监管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进一步加强规范,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更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