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强生公司及其经销商的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历经两级法院长达3年的审理后,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强生败诉。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强生公司”)限制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协议”,违反《反垄断法》,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下称“锐邦公司”)经济损失53万元。
8月5日,强生相关人士回复记者称,尽管对二审判决结果感到遗憾,但会着眼长期发展,继续为中国的医疗机构和病患提供产品。
上海资深律师严义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首次由法院认定的纵向垄断案件,对将来中国打击纵向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活跃市场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据了解,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有15年合作关系,经销合同每年一签。此次争端起于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了当年的《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但是在同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这引起强生公司不满。强生公司停止供货,且2009年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驳回其诉请。
“长期以来,中国纵向垄断是很严重的问题,但是对于认定和处罚,向来有争议。”严义明表示,尤其是那些行业地位较强或是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其市场价格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记者了解到,自《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控告企业垄断,胜率一直很低。东南大学法学院律师张马林向记者坦言,《反垄断法》作为一个立法,才刚刚起步,一般而言,都是先立法,再探索,然后用实践来检验。
2012年5月,锐邦公司提起上诉,最终上海高院判处锐邦公司胜诉。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被上诉人在2008年《经销合同》及附件中制定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在该案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并不存在明显、足够的促进竞争的效果,但赔偿范围应限于上诉人2008年因缝线产品销售额减少而减少的正常利润,强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53万元,并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