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7月30日审议通过《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容貌。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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