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建筑垃圾交个人运或罚10万元
2013-08-05   作者:李金红 马超  来源:经济参考报
分享到:
【字号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7月30日审议通过《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容貌。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划定临时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相关停车设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建筑垃圾变废为宝还需迈过几道坎? 2011-10-17
· 国外建筑垃圾再利用一览 2010-07-21
· 移动遥控式建筑垃圾破碎筛分设备亮相许昌 2009-06-11
· 灾区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并重 2008-06-05
· 地震灾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可进行资源化利用 2008-06-04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