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16天四度发声 传递监管转型“好声音”
2013-08-04   作者:杨颖桦 北京报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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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3月17日肖钢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已经过去近4个半月,其一直持低调作风。券商创新大会、陆家嘴金融论坛等多个市场预期现身的场合,他均未出现,这也使得市场对其监管思路处于揣测状态。
  然而,“肖钢时刻”第二季,这位新任证监会主席终于不再沉默。继7月16日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汇报工作、7月19日调研银河证券、7月31日于《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之后,8月1日,肖钢在短短16天内第四度发声,于《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
  这篇近4000字的署名文章,被认为是肖钢迄今为止对于资本市场监管思路最全面的阐述,而其中对于“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的重要论述,更是为当前资本市场的监管思路明确定位。
  这意味着,经历郭树清时代的创新风暴后,资本市场将进入“宽进严管”、加强监管执法的肖钢时刻。
  事实上,8月2日照常进行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也在印证这种监管思路的演进。
  当日下午,证监会提出正在推进配合《证券法》修改进程,争取将证券法修改纳入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与再融资制度也在研究推进,创业板首发指标与再融资机制优化正在提速;两者是为“宽进”之举。
  此外,原博时基金经理马某涉嫌老鼠仓行为也被证实。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原深交所员工李某嫌疑泄露内幕信息举报事件也被证实已得到关注,并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尽快核实情况。这为肖钢监管转型论中的另一重心——“严管”的体现。

  监管转型论

  《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的署名文章中,关于监管转型有专门一段表述,其指出“‘宽进严管’、加强监管执法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着力点’”。
  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求下,资本市场监管要“更加尊重市场客观规律,扭转‘重审批、轻监管’倾向。将‘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对不该管的事情,要坚决地放,对需要管好的事情,坚决地管住管好。对违法违规行为,毫不手软地追究到底、处罚到位。”
  事实上,这并非肖钢第一次作出“不该管的要坚决放”的表态。5月21日的证监会系统转变职能会议中,肖钢已有类似表态。当时的会议上,中编办相关负责人也就金融监管机构转变职能问题作出辅导报告。
  时隔2个多月,肖钢的资本监管转型思路更加清晰。这次,他在署名文章中更为系统详细地论述了职能转变的方向,以及转型所面对的监管执法领域现状、体制建设架构。
  前者,肖钢坦承资本市场的执法之难:“中国证监会系统目前专司执法的人员不到600人,不及职工总数的20%”,“违法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执法手段相对不足”,“资本市场案件查实率只有60%-70%”。
  后者,肖钢提出的构建想法则包含建立健全“主动型”立法保障机制、“高效型”行政执法机制、“制约型”查审分离机制和“紧密型”政府部门协同机制四个方面。

  从理论到现实

  从纸上的理论到执行的现实,是肖钢的监管转型论实现的关键。从迄今4个半月的肖钢时刻监管轨迹,可以找到落实的力度。
  其中在建立健全“主动型”立法保障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力度方面,肖钢指出,据统计,目前资本市场的法规规则超过1200件,问责条款达到200多个,但其中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经济责任,没有启用过的条款超过2/3。
  肖钢上任以来,一个以往被“遗忘”的法规被“拾起”的例子可以作为注脚。2013年以来,保荐机构因IPO过程中被立案调查而暂停受理业务的监管措施频出,其警示作用得到市场肯定。
  这个监管做法源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但此前一直未有案例使用,也使市场已经遗忘隐藏在上述办法中的杀手锏。但自万福生科、天能科技、隆基股份等保荐机构被单独立案稽查而启动后,其警戒作用方得以显现。
  观察6月份的新股改革征求意见发现,曾被“遗忘”的条例在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得到延伸,如“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综观资本市场1200件法规规则,200多个问责条款,在2/3未条款中未被启用,俯拾皆是,其中还有多少被遗忘的杀手锏?或留待接下来的肖钢时刻加以解答。
  “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提高处罚标准,丰富执法措施和手段,增强操作性和匹配性,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研究投资者补偿制度。更多引入刑事司法力量参与监管执法,强化‘行’‘刑’衔接。”这或是肖钢给出的解决方案。
  经历2012年创新风暴后,传统证监期货领域的机构业务范围已有极大发展,交叉混合的领域频繁出现,新型的交易行为与业务模式涌现,这意味着监管立法体系要跟随新的形势而变。
  其中涉及范畴既有传统证券期货领域的机构业务交叉地带,如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新领域;也有证券期货领域与其他商业领域的融合,如目前热门的电子金融领域。
  对于这些正在迅速变化的地带,肖钢提出“资本市场的立法修法,需要反映商事规则创新多、变化快的特有规律,增强主动性、灵活性。可以考虑采取‘一年一评估、两年一小改、五年一大改’的方法,及时将监管执法经验和趋势反映在立法之中”。
  正进入关键时期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或是监管经验与市场趋势带动监管规则改变的体现。
  目前,新股改革意见最终版本正在修订,其中对于持续督导期间业绩下滑的惩处明确与加重、套现冲动抑制与维稳股价的多重措施、上会前底稿抽查、预披露提前再加强等,有着一年来很多监管经验的累积痕迹。此外,创业板首发办法也随着国务院既定的创业板首发门槛优化政策而修改。
  更重要的是,《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法规正式步入修订进程。
  8月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证监会已按照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向全国人大提出将证券法修改列入新一届人大立法规划的建议意见。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分析汇总各方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证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进一步征求市场各方意见后,报送立法机关,并争取将证券法修改纳入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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