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资产信披违规 相关业务被暂停三个月
2013-08-02   作者:王冠 张祎琪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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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近日发布自律处分信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东方资产”)被给予警告处分,并处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三个月。
  根据公告,东方资产作为“12慈溪SMECN1”担保人,未能按要求披露2012年年报及201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且既往因同类违规行为已受到过自律处分。
  另外,截至自律处分会议召开之时,东方资产仍未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制定并向市场公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另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等。
  根据已公布的自律处分信息,四大AMC中的另外两家: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在今年5月30日由于未能按期进行财务报表的信息披露被交易商协会通报批评。

  AMC变身“增信机构”

  根据浙江省慈溪市2012年度第一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说明书,集合票据发行金额为25000万元,由上海四维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慈兴集团有限公司、赛亿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发行人,分别发行5000万元、14000万元和6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发行人在其发行额度内各自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其参加本期集合票据的发行并不构成对其他发行人还本付息义务的承担、承诺或担保,而东方资产对集合票据持有人出具不可撤销的收购承诺函。
  一位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表示,作为四大AMC之一的东方资产为“12慈溪SMECN1”出具的收购承诺函在事实上构成了担保行为,对该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起到增信作用。
  不过,记者在东方资产官方网站主要业务和经营范围内未查询到有关“增信”、“担保”的业务,仅有不明晰的“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业务”。在交易商协会公布的交易商资质名单中,四大AMC中仅有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出现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名单中。
  根据东方资产出具的收购承诺函主要内容,如兑付日前第七个工作日联合发行人在各自的专项偿债账户中的资金总和不能足额兑付全部集合票据,东方资产在兑付日前第五个工作日无条件对优先级集合票据进行全额收购,并向投资者按照收购价格支付优先级收购款。
  一位股份制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出具收购承诺函并没有违反监管规定,但由于担保行为会占用AMC本身资本金,并且会提高杠杆,因此相关部门并不鼓励。
  根据东方资产在该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数据,2010年由于投资支付的现金大幅增加,投资性活动现金流量净额降幅较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2.29亿元,整体现金流趋紧。

  信披涉及注册制核心

  “准确、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是实行注册制的核心。”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冯光华称。如果做不到信息披露,不能维护投资者知情权,“投资者自担风险”也只是纸上谈兵。
  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即采用注册制作为核心机制,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自律管理市场化运作水平。
  冯光华曾表示,一些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照规则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准确地披露,甚至一些机构通过玩文字游戏来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了一定伤害。
  “给票据发行出具收购承诺函已成为AMC的一项普遍收费业务,在此关系链条中,东方资产承担的是中介机构,甚至信用增进机构的角色。”上述股份制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解释。
  而在“12慈溪SMECN1”票据发行中作为担保方的东方资产,还触及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的“信用增进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信用增进有效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规定。
  今年以来,监管层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发起一场整顿丙类户、防堵利益输送的债市监管风暴,以“去杠杆,控风险”来加强银行间市场的规范发展。其中,信息披露亦是规范重点。
  7月18日,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下称《体系》),旨在通过全面推进信披标准化,夯实注册制。该体系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发行企业及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自律规定和《体系》要求,编制、披露存续期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2012年8月,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目前银行间市场成员已使用该表格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
  相比前述《体系》,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衔接、体例形式上保持一致,与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共同构成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息披露格式规范的全套制度,实现对相关主体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到本息兑付期间各阶段信息披露的全流程规范。
  目前,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已经成为我国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主板市场。根据交易商协会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债务融资工具累计发行量达9.89万亿元,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的80.5%;存量规模过5万亿元,约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存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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