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新一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此次扩围的一大亮点就是首次明确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营改增试点。专家表示,广播影视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可以促进专业化分工,可以促进制片、广告、美术、音乐、服装、发行、化妆等行业分工细化和服务外包。
此前,普华永道发布报告指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后,广播影视服务行业的成本,例如摄影摄像设备、广告制作投放、道具服装及相关服务采购所产生的进项税均可抵扣,将有效降低企业的流转税税负。长期而言,有利于行业市场细分、有利于广播影视产业整体升级。
据了解,广播影视服务业在“营改增”前名义税率为3%,“营改增”试点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6%。
“广播影视业纳入营改增之后,首先要面对纳税人身份的转换问题,可以促进广播影视业纳税人在意识和经营方式方面有所转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刑丽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播影视在人力的投入上比较多,比如一些明星的片酬比较多,但这部分是不能抵扣的。所以,从营业税转到增值税,短期内还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