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判法国红酒企业赔偿中国“卡斯特”3373万元
2013-07-31   作者:记者 郏亦真 裘立华/浙江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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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参考报》记者30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不久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法国红酒企业Castel因中文商标侵权,赔偿拥有中文“卡斯特”商标的李道之和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3373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此案中原告李道之于1998年申请中文“卡斯特”商标,2000年获准注册,是该商标的所有权人;原告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由李道之授权,是该商标的使用许可人。而被告法国企业Castel在明知中国境内中文“卡斯特”商标已被注册的情况下,仍然在2007至2008年,通过深圳卡斯特公司进口价值3300多万元人民币葡萄酒,并在报关单据、瓶贴、标贴上使用中文“卡斯特”商标字样。
    2009年,原告方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调取深圳海关保存的单证后,认为法国企业Castel行为构成侵权,并根据《商标法》相关条例,通过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判决法国企业Castel赔偿原告方3373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法国企业Castel提请上诉。浙江省高院经过评议后认为,李道之对中文“卡斯特”商标的商标权合法有效,法国企业Castel行为构成侵权,且案件审理期间已经给双方足够时间举证和答辩,故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从一审开庭至二审宣判历时近四年之久,诉讼双方曾数次因中文“卡斯特”商标对簿公堂。
    2005年,法国企业Castel曾以原告连续三年不使用,构成囤积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商标。李道之因为搬迁没有及时修改注册地址,商标局的提请答辩通知未送达新地址。在两次收到提请答辩的退信之后,商标局视为企业默认放弃答辩权利。李道之得知情况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06年,商评委作出撤销商标局决定、涉案商标予以维持的决定。法国企业Castel又先后向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2011年,最高法院驳回Castel的再审申请。至此,中文“卡斯特”品牌归属最终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
    在旷日持久的对峙中,双方曾试图达成商标转让意向,但最终未能谈妥。对于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结果,法国企业Castel方面表示不服判决,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周平介绍说,商标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后,并不直接拥有外文品牌中文翻译的商标权,必须通过办理合法的中文商标注册手续才能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同理,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也要及时在国外注册自己的品牌商标,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他进一步评价说,此案中,法国企业Castel进入中国市场之初,并未注册中文“卡斯特”商标,中方企业则具有较强的商标权意识。在不存在恶意抢注及囤积商标的情况下,原告方合法商标权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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