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IMF执董会完成与中国2013年第四条磋商讨论后发布的评估报告显示,近期中国的挑战是遏制金融稳定的风险。事实上,回顾6月货币市场“钱荒”以及不断曝出的企业债务风险事件和地方政府债务状况的恶化,引发当前金融不稳定的因素并没有减少,反而可能正在不断积聚。因此,在推进经济转型过程中,加强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监管,加快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是当前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基础。 可能引发当前我国金融不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放缓和经济转型引发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恶化和企业逃废债现象。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连续六个季度上升。二是房价高位上涨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相互交织。虽然IMF测算2012年我国广义政府债务已超过GDP的45%,与官方的26.1%有明显差异,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积累已成为社会共识。地方政府债务偿还主要依靠土地出让收入,使得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房价高度绑定。三是金融自我循环蕴涵巨大风险。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多2.38万亿元,继续大幅增长。由于社会融资以到期还本付息为代价,融资合同的刚性约束与实体经济经营效益下降形成明显背离,而以增量融资替代利息支出,将会形成金融体系内的自我循环。同时,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扩张,也发挥了货币创造作用,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自我循环状况。这些金融风险因素不断积聚,很可能会在流动性问题上寻求突破,进而危及我国金融稳定。 维护我国金融稳定,除了要通过改革释放红利,推进经济转型,加强金融风险监测与监管之外,还需要尽快完善金融稳定机制。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监管改革,将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职能赋予了中央银行,这是因为流动性出问题,往往是撕开金融系统不稳定的重要突破口。由于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同时负责货币政策操作,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监管职能由中央银行承担应更为妥当。但在实践中,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客观形成的监管竞争,以及由此导致的部分跨行业、跨机构金融产品的监管存在真空,加上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监管手段与工具都存在欠缺,使得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数据共享机制上还存在欠缺,及时性和核心数据共享较难落实;二是风险监测能力相对落后。中央银行没有监管职责,无法通过事前监管和数据监测以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三是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中央银行未被授予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职责,难以组织有效的风险处置,而是被动提供流动性支持,降低了金融风险处置效率。 适应后国际金融危机全球经济再平衡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顺应国际潮流,应加快完善我国系统性风险监管体制,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并促使其发挥作用;制定金融风险处置与应对预案,以有效应对当前可能增大的宏观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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