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发文强化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和交易操作,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明确了产权转让的审批主体,即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财文资〔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文资〔2013〕6号,以下简称《规则》)。
《通知》对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的原则、管理主体、审批程序、协议和进场的有关要求、收益上缴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了审批程序。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此外,还严格规范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重申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应当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操作。
《通知》还明确了分级审批的主体。即“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财政部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通知》中对产权转让收益上交中央财政的适用对象为中央文化企业本级,中央文化企业子企业及以下企业的产权转让收益归其上一级企业所有。
同时印发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分为九章五十条,主要包括总则、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该规则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规范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明确了监管要求,通过规范产权交易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保值增值。
财政部表示,《通知》和《规则》的出台为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和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促进中央文化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