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消极被动,疲于“凑数量”。国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和目标,最终是要由地方政府来具体落实的。然而,地方政府没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决策权,只是被动地执行上级分配下来的供给数量、供给方式和供给程序。因此,很多地方政府疲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没有真正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当做自己应尽的职责,可以说,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最大障碍。 2、公租房建设管理体制不完善,供给方式单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各地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健全公共租赁房的供给管理体制,也制约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与公众需求严重错位。当前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命令式的分配任务,地方政府也只是消极被动地完成任务,而不足由地方政府通过基层调研、摸底,听取社会公民的真正诉求从而形成决策,因此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供需“背道而驰”的局面。二是很多地方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不健全,决策人和执行人混在一起,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政府行政事务过多,行政效率不高。 3、资金缺口仍然很大,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加大。2011年中央用投入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为1210亿元,但仅占所需资金的10%,剩余90%则需要地方政府去筹集。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而公租房用地要求无偿划拨,地方政府还要支付各种税费以及其他各种开支,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已面临严重的收支平衡难题,再加上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期长,更加大了地方财政的压力。 4、公租房配租条件苛刻僵硬,分配公平难以保障。其一,各地方政府虽然已经在尝试建立适宜本地区的配租试行办法,但会不会考虑地方“困难”而扭曲执行使得配租条件更加苛刻呢?其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需要以信息的透明性为前提,但由于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及金融资产的基础信息不足,申请资质审核存在一定难度,退出机制也不尽完善,会不会滋生分配权力寻租漏洞呢?其三,公共租赁房属于投资回收期长、即时回报率低的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会不会放松管理,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从而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的公信力呢?诸如此类问题宜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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