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信息消费有赖法治环境
2013-07-17   作者:李宁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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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信息消费,拉动国内有效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政策目标,“十二五”后三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年均增长20%以上。
  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刻,国务院抢抓信息消费带动经济增长,无疑占据了经济转型发展的制高点,因为信息消费不仅是契合经济发展的前沿方向,也符合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预期要求,是利当前和长远的战略选择。
  不过,由于信息消费本身特点等,使得发展信息消费并不是一两个文件或者开几次会议就能完成的,发展信息消费任重而道远。那么信息消费需要从哪些方面支撑其发展呢?
  首先,发展什么样的产业,最主要的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在近3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制造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世界加工厂。制造业之所以发展迅速,就与我国体制机制有很大关系。因为制造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较低,对法治环境要求较低,比如交易一条手帕,手帕的消费者通过触摸观察和平时的经验等就会发现质量好坏,并支付相应的价格,交易完成之后没有其他更多纠纷;而附加值高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就不同,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法治要求较高,比如购买的软件,交易时无法直接观察到产品质量好坏,只有到使用之后才能发现,发现受欺诈时往往又无法通过法律讨回公道,法律不能保护消费者权益,这种机制上的缺陷不利于信息第三产业发展起来。
  其次,信息消费对法治环境有更高要求,发展信息消费必须依赖法治环境建设。我们看到,信息消费涵盖生产消费、生活消费、管理消费等领域,覆盖信息服务,如语音通信、互联网数据及接入服务、信息内容和应用服务、软件等多种服务形态;覆盖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多种信息产品;还包括基于信息平台的电子商务、云服务等间接拉动消费的新型信息服务模式。因此,信息消费总体上属于第三产业中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信息服务产业;发展信息消费,更离不开信息产品的研发和创新,而要鼓励企业研发信息新产品,就必须加大法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让研发者看到法治的刚性,由于有法律保护制度的预期,研发者就会安心研发产品并向市场出售。
  同时,发展信息产品,也离不开信息服务和管理。信息服务和管理,最重要的也是依据法律法规和符合国际规范的行业标准。由于很多信息产品没有实物形态,信息产品更多的是生产者卖给消费者一个合同,是“一纸承诺”,如何确保生产者卖给消费者的产品不受欺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消费者是否能够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保护合法权益,成了衡量法治环境对信息消费支撑的重要标志,法治对信息消费的支撑意义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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