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近日,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在世界人口日(7月11日)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
我国“社会抚养费”第一次出现在国内的规范性文件上是2000年。当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同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并明确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
收取“社会抚养费”虽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这笔费用究竟是如何收取和使用的,最终归口流向了哪里?有报道称,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达到200亿元。因为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制度,对社会抚养费收入去向是不是用于“对超生婴儿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补偿”,很少有人说得清。有人称,虽然根据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采用收支两条线,但该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能执行。许多地方政府甚至规定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这导致许多计生部门对“超生”漠视,对“收费”热衷。社会抚养费难以起到遏制“超生”的作用。
社会抚养费蜕变成为某些计生部门甚至基层政府的“行政成本”,已经不仅是一个简单的“费用去向”问题,也不单纯是一个财政管理的问题,很可能还会涉及到腐败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计生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及审计情况,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打造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阳光政府”。
毫无疑问,“社会抚养费”的去向不应该成为一个“谜”。只有建立在社会抚养费的收支都能够透明的基础上,才能堵塞腐败的漏洞,所谓挪用或者将资金转入财政专户等不受监督的支出方式才能被消除。只有回归公共财政透明公开的路径,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讨论才能得到一个更为技术性的解决。另一方面,社会抚养费公开,是“阳光计生”的重要步骤,既关乎老百姓知情权、监督权,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本应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