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2年,我国已签署15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在之前签署的协定中大多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而与美国达成“准入前国民待遇”之后,也就意味着,和之前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或将适用了这个“准入前国民待遇”。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这种情况也有两种处理的方法,一种是明确规定哪些是最惠国待遇不适用的,作出明确的例外;如果没有明确的例外的话,那么最惠国待遇就可以适用。
而对于其他未与我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的WTO成员,龚柏华表示,因为WTO规则主要涉及的是贸易,而中美谈判是投资协定,所以没有直接的适用关系。
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则进一步表示,与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虽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未与我国签署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地区,比如欧盟。但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用于外国,与美国达成一致后,无疑会成为一个范本。今后再与其他国家地区谈投资协定时,就有先例可循了,会更加容易一些,进程也会更快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