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在国际条约实践上,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对国民待遇采取了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的投资条约无国民待遇的规定,以便保留其对国内企业或对外资提供优惠待遇的自由。不过,国际上大多数投资条约均规定了国民待遇,但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对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分类,对国民待遇分为准入前(pre-establishment)国民待遇和准入后(post-establishment)国民待遇。“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其核心是给予外资准入权。
而准入前待遇又可以分为“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前者是指外资在准入前后阶段均享有国民待遇,但东道国通过“正面清单”、“选择准入”等方式保留对外资准入的部分自由裁量权;而后者则是通过“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来保护某些产业和活动外,在准入阶段将国民待遇扩及所有外国投资者,大大缩小了东道国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日韩之间在2002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也是属于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定:在投资的设立、获得、扩大、经营、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出售及其他处分等方面,每一缔约方在其境内须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以不低于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类似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何伟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次中美之间达成的一致,就是将我国过去的准入后国民待遇延伸至准入前。同时,我国现在正在进行行政审批权下放的系列改革,对外资开放叠加上我国国内的审批权下放,就是一个更大的开放效果。“比如说铁路,国企可以投、民企可以投,外资也可以投了,都不需要额外审批,这就实现了无歧视的原则。”
何伟文说,而“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上是有巨大差别的。因为负面清单是除了这些都可以投,而正面清单是指只可以投这些。负面清单上会很清楚地说明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有什么限制。这一模式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公开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具有积极的正面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