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科技昨日晚间发布了《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监管警示函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2013年4月15日开始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双环科技在独立性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公告显示,双环科技在参与湖北宜化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中,财务公司可以直接划扣公司资金,并限制公司在其他银行开户行为,致使公司资金使用独立性受到影响。因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受湖北宜化集团公司控制,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第(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同时,公司授权财务公司直接划扣资金的事项属于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而未履行,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有关规定。 公告还称,授权财务公司划扣资金属于重大事件,应披露而未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监管局还表示,双环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五大问题。 公告显示,2012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山西兰花沁裕煤矿公司出具的免缴采矿权价款的函,根据山西省相关整合要求及文件精神,同意公司子公司山西裕丰沁裕煤业有限公司不在缴纳,据此公司确认了5045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该事项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但公司未进行临时披露。 2012年11月2日,双环科技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公司对子公司山西裕丰沁裕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整合,但直至2012年11月28日公司才披露放弃优先权及兰花沁裕整合进展公告,存在信息披露滞后的问题。 同时,双环科技2012年年报披露,公司将新疆宜新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党金龙,而实际转让对方是自然人黄伟。年报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此外,公司向控股股东湖北双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半水煤气,
系按照双环集团生产成本加成10%进行定价。但公司年报披露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为市场价格,年报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公告还称,双环科技子公司武汉宜化塑业公司因基建工程未进行招标,2012年11月28日武汉江夏区城乡建设局向其下发行政处罚通知书,处以16万元罚款。检查发现,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该行政处罚事项。 监管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监管局决定对双环科技采取本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引以为戒,规范财务公司存取款行为,对参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履行规范的审批程序,并采取措施杜绝财务公司对上市公司正常财务活动施加限制的行为。公司应认真梳理信息传递链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到相关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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