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面对面]两高司法解释三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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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污染物范围 降低入罪门槛 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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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8 作者:记者 刘帅 孙诗语 张敬尧/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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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发展的中国在不断改变世界经济版图之时,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感受到了切肤之痛。“十二五”期间,中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投入预计将由“十一五”的3000亿元增至5000亿元,平均每年1000亿元,超过了中央财政去年拨付的875亿元全国低保补助资金。过度的“环境红利”所付出的代价,是环境污染和资源退化,这是无法挽回的巨大环境成本。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6月1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并于19日起实施。记者获悉,扩大污染物的范围、降低入罪的门槛和加大处罚力度,是此次《解释》的三大亮点。 中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立法和刑事司法政策上经历了三次变化。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进一步的完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为了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联合制定了这一部司法解释,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进一步完善,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司法解释在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在此次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着重考虑从严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 他进一步解释说,首先是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这是第一点体现了从严。第二,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第三,相应的降低了进口洋垃圾的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另外,在司法解释当中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景,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的、阻挠执法的等等行为,如果造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从这些方面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 孙军工说,实际情况表明,近年来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据《解释》规定,今后对此类犯罪就要严惩。 (本栏稿件由新华社CNC环境电视节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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