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从深交所获悉,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规行为受到公开谴责处分。 公告称,2012年9月5日,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的有关规定要求,就公司子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后返销给另一子公司、未及时对联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记等行为,更正了公司2006年度至2011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其中2006年、2008年和2010年分别更正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额-139,874,628元、32,372,994元和97,155,837元,误差率分别为213%、-77%和-45%。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一,董事刘自发、丁新民、朱印山、鞠成立、刘丽萍,监事靳疆、杜勇剑,总经理文勇,总会计师吴光成,财务总监卜文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对该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刘一,董事刘自发、丁新民、朱印山、鞠成立、刘丽萍,监事靳疆、杜勇剑,总经理文勇,总会计师吴光成,财务总监卜文丽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