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欧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2013-06-28   作者:孙韶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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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网站27日消息,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
  公告称,2012年6月29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进口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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