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6月25日)晚间,阳煤化工发布公告称,
6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监管局发现阳煤化工2013年3月28日公告的2012年年报中,存在六大问题。 公告显示,阳煤化工未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充分披露研发支出变化原因,详细说明主要子公司相关情况;未严格按照《年报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充分披露公司新年度经营计划、资金需求等方面信息;未严格按照《年报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充分披露重组盈利承诺及控股股东业绩承诺;未严格按照《年报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充分披露公司控股股东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和未来发展战略等情况。 阳煤化工年报第五节“与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中,向阳泉煤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煤炭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的数字存在错误。公司向阳泉煤业集团太原国际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的数字存在错误。 5月8日,在证监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督促下,阳煤化工公告了《2012年报(修订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 对于关联交易问题,阳煤化工表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其主营业务已经转变为以无烟煤为主要原材料的煤化工产业。而阳煤集团是全国最大的无烟煤生产基地,且历史上与公司目前的下属子公司,皆有着长期的煤炭供销关系,因此,公司与阳煤集团之间仍然维持着煤炭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 此外,阳泉煤业集团太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都是阳煤集团控制下的专业从事贸易物流类的公司。其有着较为广泛的贸易网络与较为便捷的物流通道,因此,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降低物流成本,拓宽销售渠道,将部分产品销售给这两家公司。 公告还称,鉴于阳煤化工披露的2012年年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提醒认真总结教训,及时完善有关措施,加强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内部控制,落实追究责任,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10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此外,如果阳煤化工对此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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