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支持“余额宝”等产品市场创新
2013-06-22   作者:记者 毛建宇 曹淑彦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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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1日表示,支付宝“余额宝”及相关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推出,为投资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理财选择,是市场创新的积极探索。监管部门一直以来积极支持市场创新发展,为市场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宽松环境。
    发言人强调,此次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有关管理办法,要求限期补充备案。

    “余额宝”或致银行资金搬家

    近期,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推出一项名为“余额宝”的业务,客户可将其支付宝账户余额通过申购货币市场基金获取投资收益,并可以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网络消费。该业务的推出,引起了相关各方的广泛热议,监管部门也予以及时关注。
    天弘基金表示,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的互联网基金在推出后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并且带来规模迅速增长。据悉,“余额宝”目前唯一合作的天弘增利宝基金每日净申购量不止五六千万,仅数日基金开户数就超过100万户。另有业内人士分析,目前银行资金面紧张,支付宝“余额宝”这种模式会导致银行资金搬家。
    另有第三方支付机构表示,第三方基金支付应当和原来业务完全隔离,包括系统平台、银行、账户都要完全分开,支付宝此举实际绕过有关规定的一些条款。
    发言人表示,在积极推动市场创新发展同时,监管部门通过构建有效监管体系,把保护投资人利益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为有效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规定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账户应由监督银行进行外部监督并报证监会备案。

    逾期未备案将依法查处

    发言人称,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涉及基金销售资金结算相关账户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挪用、侵占等损害投资人利益行为的发生。支付宝于2012年完成了基金销售支付机构的相关备案并开展业务。“但是就监管部门了解的情况,此次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发言人说:“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条、第30条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
    发言人表示,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人权益,监管部门已于近期要求支付宝就此次“余额宝”业务所涉及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限期补充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将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处罚。
    天弘基金对此表示,余额宝合作各方会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后续备案工作,余额宝业务不会暂停,将继续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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