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公告部分化工品消费税退税问题
2013-06-21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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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就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问题进行公告。对提请退税的企业资格、应提交的备案资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根据公告,企业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可申请办理消费税退税。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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