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新规强化“监管公开”
2013-06-21   作者:潘清  来源:新华08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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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推进“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不断完善自律管理,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日发布,7月1日起实施。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上述办法有助于上交所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转变监管方式,即从比较注重事前审核、前端控制转变到更加注重事后监管、事后查处,以利于促进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监管效率。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作了系统性规定,并强化了监管公开的要求,从而从制度上保证了上交所依法、有效、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
  此外,《办法》针对信息披露直通车、新股炒作等监管重点,增加了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这有助于增强对违规行为的威慑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办法》覆盖、吸收了上交所2008年7月1日发布的《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内容,其发布实施的同时后者予以废止。
  数据显示,《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发布近五年来,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共审核纪律处分事项260余件,经过审核,上交所共作出公开谴责160例,通报批评499例,对111个证券账户予以限制交易,并对14人公开认定一定时期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此次公布的《办法》从上交所的监管实际出发,共规定了9种纪律处分和19种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关注),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公开致歉,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会员业务,将证券账户列入监管关注账户,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综合考量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
  其中,需要考量的主观因素包括:监管对象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监管对象为单位的,该单位是否存在内部人共同故意,或者是否仅系相关个人行为造成单位违规;违规行为发生后,监管对象是否继续掩饰、隐瞒,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是否及时向上交所或者上交所监管部门报告,在调查中是否积极配合,是否干扰、阻碍调查的进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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