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公布,国家能源局新增两个司,设12个内设机构。在新取消8项职责,下放1项职责的同时,规划、监管以及能源体制改革方面的职责则进一步强化。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重组后的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仍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电力司、核电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等共12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2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相较2008年国家能源局设立之初,与国家电监会重组后的能源局职能出现重大调整。“三定”方案提出,取消了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电力市场份额核定、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等8项审批权限。同时,将国家发改委的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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