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开始集中查处企业恶意排污案件
|
新司法解释发布当晚湖南率先行动
|
|
2013-06-20 作者:记者 梁嘉琳/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
|
|
|
企业排污典型案件立案难问题有望解决。《经济参考报》记者19日从环保部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发布后,各地已经或正在集中侦办一批企业恶意排污案件,今年有望进入环境污染刑事立案的“井喷期”,从而维持高压打击态势。“司法解释发布当晚,湖南省就批捕了湘江排污案中的涉事企业负责人。”该人士说。 19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的首日。上述环保部人士解读称,该司法解释将大幅提高企业的环保违法成本,大幅降低企业的排污入罪门槛,大幅拓宽企业的环境犯罪打击面,让企业为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伤害周边居民付出更大的代价。 记者从相关专家处了解到,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基于两大原因,一是今年以来爆发多起全国关注的典型案件,如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暴力抗拒环境执法案中,违法企业联合当地公安部门殴打环保人员。二是刑法修订两年多以来,“污染环境罪”获立案的仅有10多起,国家相关部门调研后发现,一是立案门槛太高,二是调查取证太难。一位基层环保干部甚至向记者抱怨:“县环保局是个科级单位,如果书记、县长没有授权我们,我们根本就不敢查处县里的利税大户。” 现行《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司法解释则首次对定罪标准予以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按照这个标准,现在大部分的恶意排污的企业,都达到刑事立案门槛。那些企业主不太怕罚钱,总怕蹲监狱吧。”上述环保部知情人士说。 除此之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等”。 当前典型案件中的违法企业多属于偷排,针对一线人员办案时遭遇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两高”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是为减轻执法成本,《解释》明确规定一些行为不需司法鉴定可直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等。二是如果有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鉴定,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可以定罪。三是规定,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经法庭查证属实,也可以认定。四是环保部门在日常大气、水体、土地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认定,确认客观真实,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
|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