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旗下的“万家购物”网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应建成等15名涉案公司高管集体受审。
此案涉及金额高达240.45亿元,涉案人员近两百万人,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的2300多个县(市),是目前已知全国最大的网络传销案件。
警方调查表明:“万家购物”为代表的电子商务购物返利模式,已经从返利促销模式逐渐演变成为网络传销的“吸金黑洞”。
“爆炸式”发展内核乃“十个瓶子八个盖”的骗局
作为中国最大的“购物返利”类电子商务网站,总部位于浙江金华的“万家购物”网站成立于2010年5月。成立之初,“万家购物”只是一家年目标营业额165万元的第三方导购网。然而到2011年公司年度营业额目标飙升到100亿元。
截至2012年6月被金华警方查封前,“万家购物”已在全国2600多个县区设有代理点,实体联盟店遍布全国2300多个县市,共有超过10万个加盟商,近190万名会员,其中拥有分红权的高级会员75万多人。
如此“爆炸式”发展的秘诀只有一个——超高回报的“购物返利”。“万家购物的模式,我借鉴了很多营销模式,汲取其精髓,将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公司负责人应建成这样跟别人介绍自己的经营模式。按照“万家购物”返利模式规定,加盟商每销售500元金额的产品,需上缴16%的佣金给“万家购物”,“万家购物”承诺“每天拿出10%的佣金给累计消费满500元的会员均分。”这16%就是返利来源。
对消费者而言,“万家购物”以每500元划为1个分红权,消费者购买500元商品,就可以得到1个分红权,1000元就是2个分红权。每个分红权每天最多可返利1元。从理论上分析,500天后,消费者便可能收回全部消费款,最终成为“零消费”。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很大的蛋糕,但事实上,这种返利模式是建立在公司销售业绩不断以几何级数增长的前提下的。”金华市委副书记陶诚华表示。
公司内部人员也认识到了风险。股东邵康表示:“购物返利实质是以后人的消费来支付前人的返利,十个瓶子八个盖,迟早要出问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唐建青在2012年年初进入亿家,账面上急速上升的数字让他感到恐惧。他说:“公司的初始投资金额不高,也没有积累。这样不正常的发展速度不可能持续经营,迟早破产。”
根据金华市政府最新提供的数据,亿家公司被有关部门查处时,实际资产不到2亿元,需支付返利金额高达7.73多亿元,最终将会形成对会员的待分配分红返利债务高达240多亿元。
修改核心数据掩盖公司亏损
“万家购物”的返利模式最初被看成是一种电子商务的创新模式,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这种第三方导购平台的初级模式逐渐发生了变异。
一位来自福建的消费者王先生告诉记者,其实“万家购物”上的不少商品实际价格比普通商店的价格要高不少,他之所以投入重金,看重的还是投资回报。为此他和不少会员都钻了返利购物模式的漏洞,只缴纳16%的“佣金”,不再进行线下商品交易,却继续获得返利,这实际上是虚假消费,但“万家购物”却没有制止,消费返利也就变成了投资返利。
“虽然网站也发表声明要求严厉打击虚假消费,但实际上却为了收取更多的资金一直在变相纵容。”金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傅关福说。
据警方调查,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万家购物”负责人应建成还在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时候,修改了公司财务系统的数据。
负责“万家购物”网站系统的维护和优化的公司技术总监许峰承认,公司的财务数据在应建成的指示下做过修改。“起初,他每天给一个准确的数字让我修改,后来就让我按一定的比例直接往上加。”许峰说。应建成则称:“这是开拓市场的需要,也是竞争的需要。”
通过修改数据将营业额的数据提高,也就意味着并没有按照公司的实际经营所得按照一定比例返利给客户,而是将返利虚假提高,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加入网站会员。
“电子外衣”令传销犯罪危害倍增
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地蒙蔽传销对象,亿家公司通过花钱购买、赞助、提供支持等手段获取了一些所谓的政府、机构荣誉来装点门面。事实上,亿家公司在荣誉的背后却大行网络传销的害人勾当。其计酬方式、公司分层级的架构、发展下线的做法都具有鲜明的传销特征。
近年来,传销犯罪活动依托网络电子商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网络传销活动手段多变,蔓延速度更快,隐蔽性、欺骗性更强;不少传销组织采取各种办法掩盖违法犯罪实质,蛊惑人心的伎俩层出不穷;传销犯罪与集资诈骗犯罪交织明显。
金华市政府副秘书长傅关福介绍,由于“万家购物”巧妙地从表面上规避了典型非法传销现象中的拉人头、入会需门槛、金字塔模式等特点,隐蔽性很强。“万家购物”的返利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实体传销,没有人头传递,加入的会员也不需要门槛,只要网站注册即可加入,没有金字塔模式、更没有对会员进行洗脑培训。而随着外界争议的逐渐增多,“万家购物”不断地根据社会质疑声进行调整规避,使其非法传销的内核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
业界人士认为,应加强对新型电子商务类营销的规范,让管理单位有法可依,防止出现打着电子商务招牌的不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