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处罚关联交易不能轻描淡写
2013-06-19   作者: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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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革新、董秘熊鹰等多名高管被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
  科伦药业的关联交易大概是这样的:科伦药业高管通过其控制公司的子公司君健塑胶,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科伦药业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和这家公司以高出行业平均20%的价格采购。直到两年后的2011年,才使用4.26亿元的超募资金,将这家公司以超过5倍溢价收购,纳入上市体系内。在此期间,不仅没有披露双方的关联关系,被质疑时还多次声称上市公司与君健塑胶无关联关系。
  我国法律并不缺乏对上市公司不当关联交易的规制,除了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可以用来惩罚上市公司的不当关联交易,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又设立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规定“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报道说,科伦药业于2010年和2011年1至3月对君健塑胶的含税采购金额分别达2.48亿元和5483.7万元,以高出行业平均20%的价格推算,科伦药业总共多支出6056.74万元。即使没有专业的审计报告,也可知道数目是惊人的,理应对科伦药业进行追诉。
  虽然证监会无权对科伦药业进行法律追诉,但在事实面前,如果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对此视而不见,让科伦药业及其高管逃脱法律制裁,则无疑有损法律尊严。实际上,《刑法修正案》2006年通过以来,真正判决生效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屈指可数,而在已生效的判决中,基本上都是“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正是法律的疲软,导致中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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