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诛奸谀于既死,发潜德之辉光。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虽然还没死,但政治生涯已经终结,与铁路事业也已基本告别,故而其人虽然还没盖棺,提前做个论定大概还是可以的。
当然,这里的论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如何判决,这是法官、检察官和和律师们的事,笔者既无这方面的知识,也无职权和能力去妄下法律上的结论。
不过,说说刘志军的一些犯罪事实总是可以的。
在刘志军案的公审(因为还是有少数媒体参加了庭审,所以说公审也不算为过)中,检方起诉书称刘志军从1986年在郑州铁路局武汉分局任职起,到2011年年初被中纪委双规之间的25年间,总共受贿6460.54万元。
刘志军滥用职权为丁羽心等人谋取不当利益的金额则更为庞大。起诉书称,案发后,司法机关对刘志军的受贿赃款进行了追缴。其中,于本案扣押共计人民币18359565.81元、129703美元、4万港元,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23057146.08元,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以人民币300万购买的理财产品;因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刘志军辩护律师钱列阳对起诉书中所称刘受贿6460.54万元中的4900万元表示异议,其称这4900万元中,4400万元是刘指示丁羽心试图通过刘琳等三人给中纪委送钱想把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捞出来而花的,其中500万元是刘托丁羽心试图给中组部送钱把某位原铁道部副部长“跑”成部长接替刘志军而花的。(这位差点成为刘志军后任的副部长目前继续担任着改制后的铁路总公司的副总)。
钱列阳的意思是,这总计4900万元的两笔钱并不属于刘志军名下的私有财产,不构成行贿。至于属于丁羽心及其亲属的大量房产、股票、股权、现金等财产只是刘通过滥用职权为丁羽心等人获取,但这不等同于这些财产属于刘志军,也不能等同于贪污受贿。
这也许正是刘志军的高明之处,钱在如丁羽心那样的利益相关方那儿,而刘自己使用起来却能如臂使指。刘需要办什么事、例如打捞何洪达,为其部下跑官,不须自己动手,丁羽心自会按照指示办,该花钱花钱,该找人找人。丁成为刘的钱袋子,而从法律上,丁通过刘的滥用职权捞取的大量财产当然不属于刘,故而也构不成严格意义上的贪污。
但也许这不是刘志军有意为之,因为多位跟刘志军同过事的铁路系统人士均对笔者谈过他们对刘志军的印象是:工作狂、好色、对权力的痴迷。但他们表示刘对钱倒真的不是那么在乎。
刘在担任部长期间,一贯的风格是跑到火车头那儿添乘,半夜三更组织干部开会,可见其精力之旺盛,不过这次庭审刘的身体却有点撑不住了,案卷多达近500卷的审判在短短3小时半之内就草草结束,以致被外界诟病为走过场。不过钱列强律师表示刘志军案开庭前已经在秦城监狱开过一次庭前会议,所以一些没异议的证据,在正式开庭时只是简略地出示了一下。这一新做法倒也确有其法律依据,今年1月份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中确实有这方面的规定。
这次庭审中还有一件挺有意思的事,是刘志军辩护律师提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第四点理由:刘志军为中国高铁事业做出的贡献。
究竟刘志军是中国铁路事业的功臣还是罪人,对其功过应该如何划分,这又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了,也回到了文本开头提到的如何给刘志军盖棺论定的话题。
笔者的基本论断是:刘志军在位时期是中国铁路建设尤其是高铁建设最快的时期,基本上解决了客运运能紧张的问题。刘在位时期也是中国铁路改革全面倒退(在个别方面,例如在高铁建设中引入公司制、股份制,主辅分离,垂直机构简化上刘也颇有建树,但这无关铁路改革的宏旨)的时期。刘走之后,留给下一任铁道部长的是一个貌似十分光鲜实际却是一团乱麻的烂摊子:铁路客货运收入进入增长乏力乃至衰退期;铁道部的债务如雪球般越滚越大,如何解决债务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铁路垄断迟迟不能打破,造成铁路运营管理机制僵化,民间资本无法也无意进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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