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将有"两大突破"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和设立最低赔偿金
2013-06-18   作者:记者 曾亮亮 白田田/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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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参考报》记者17日从消息人士处获悉,《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已开始启动,《食品安全法》将增加一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设立最低赔偿金,但对是否加大惩罚性民事赔偿还有待商榷。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和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17日同时在北京启动,其中食品安全法体系发展与完善成为最热的话题。消息人士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将有“两大突破”。
  一是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现行《食品安全法》未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食品销售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已推行了7年左右,但由于不属于强制性保险,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业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未投保。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出的时间短,部分企业保险意识不足,而且在食品安全领域,各相关方较少应用保险方式转移社会风险,因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0%。”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李晓林说。
  作为国内率先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指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最具社会保障功能,能在食品事故发生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从国际上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通常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相比之下,我国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补贴不足,这是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设立最低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质量安全应成为企业的最大资源,而且还要提高违法成本和守法受益,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有奖举报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局长张勇指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亟须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理论、更缜密的法律制度设计、更先进便捷的技术创新,也需要诉求正当利益的监督制衡机制。
  据他介绍,目前我国食品整体状况是量大面广的消费总量、“小、散、乱、低”的产业基础、尚不规范的产销秩序、相对缺失的诚信环境、滞后的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薄弱的监管能力等。
  “这一条有点空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对于食品质量和安全应该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这包括对于修改侵权责任法,对潜在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设置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要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违法收益,同时提升消费者维权的收益。”
  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守文介绍,德国的问题奶粉在以色列出现问题后,德国支付了以色列受害人数千万美元的民事赔偿额。
  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十倍赔偿金额已经有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了,因此修订内容中增加更高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太现实。不过,设定最低赔偿金的思路目前已经达成了共识。”
  该人士告诉记者,初步考虑最低赔偿金的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一个人买包子,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按照十倍惩罚性赔偿,最多赔100元,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而设立最低赔偿金,正好处理此类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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