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征税,势在必行。在电子商务刚刚兴起的1990年代,全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仅有一二十亿美元,中国全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额仅两三亿元,电子商务企业运营和盈利模式尚且处于摸索期,彼时若对电子商务征税,税收所得无几,征收成本甚高,却大幅度提高了这个新兴商业模式探索者的经营风险,对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不利,放水养鱼才是正道。在中国网购的发展实践中,不仅众多创业者因此获得了低成本创业和发展的机会,创造了众多就业机会,小卖家获得了直接面对全国市场乃至国际市场的机会,消费者获得了更大范围搜寻商品的机会,而且在房地产价格和房租成本飞涨时期为零售业开辟了规避房租成本上涨失控的发展新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业物业的需求压力及其租金上涨的压力。
时至今日,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中国,电子商务都已经形成了多种比较成熟的商业模式,发展到了巨大的规模,中国网购发展尤为突飞猛进,令人瞠目。有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络零售行业总销售额已达1.26万亿人民币,占整个零售行业6%;而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其网购占零售总额比重也只有5%左右,中国仅用4年时间就达到了美国用10年时间方才达到的渗透率。至于熟悉了网购模式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已经数以亿计。在这样的情况下,已经无需担心适度税收会严重损害新兴商业模式的生存能力,电子商务继续免税带来的税源流失、不公平待遇、扭曲市场等问题则日益突出。
我们需要认识到一点,并不是说大小企业、高低收入个体按照统一标准纳税就是不公平,小企业和低收入者不纳税就是公平,而是相反;对税收设置一定的起征点门槛主要不是为了公平,而是为了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因此,把网购征税与公平问题混为一谈,把网上卖家等同于中小企业,把中小企业免税当作公平,这样的思路本身就错了,更何况网上卖家中现在已经不乏达到了相当规模者。
电子商务的免税客观上带来了不同业态、不同产业之间的不平等税负待遇。苏宁等以实体店为主的企业对网商免税的抱怨由来已久,其实更大的问题可能是在经营有形商品的制造业及其流通部门和经营无形商品的服务业之间制造了不平等税负待遇,即使他们均采用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中的商品销售方式分为在线销售(on-linesale)和离线销售(off-linesale)两种,前者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软件、音乐视听产品、电子图书、图片等服务业产品很多都可以通过这一方式销售传送;后者指通过网络达成、签署有关销售合同/协议,但交易标的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必须在线下传送,经营有形商品的制造业及其流通部门都是如此。在离线销售方式下,由于货物传送与传统交易方式并无不同,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很多实际上无法规避增值税等项税收;但在线销售的无形商品通常就能避免缴纳税收了。这样的不平等税负,必然扭曲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经营环境,片面激励无形商品产业的发展,并不有利于经济资源实现最优配置。
同时,电子商务的全面免税待遇和在线销售形式免税的便利已经大大激励了企业通过这一方式逃税避税。在近来多个国家闹得沸沸扬扬的苹果公司避税案中,苹果被揭出在卢森堡这个避税港型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了一家名为iTunesSARL、仅有数十名员工的分公司,一个贴着“iTunesSARL”的邮箱几乎就是该空壳公司向外界显示存在的唯一证据。按照现任和前任苹果公司管理人员的说法,欧洲、非洲、中东地区消费者下载歌曲、电视节目、应用软件的相关销售收入均记入该公司名下,由此实现逃避税收的目的。如果没有电子商务的全面低税乃至免税待遇,没有在线销售形式在逃避税收方面的便利,苹果的这种把戏是玩不成的。
上述问题还进一步引发了国际税收流失和不公平财富跨国转移的问题。在苹果逃避税案中,本应属于英国、法国、美国以及其他数十个国家的税收流失到了卢森堡,只不过税率打了折扣。在中国,数年前就已经揭出,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在线销售方式进口软件,从而逃脱了原来通过海关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的环节,按当时外资企业一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规模和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我国仅这一块税收流失就在50亿元以上。
任何税收项目都必须考虑其征管成本,就总体而言,与实体店形态下的传统商业相比,网商征管难度即使不是更低,至少也不会更高。利用现有的税制框架即可完成对网商征税,在具体征管中与传统形态相比也存在不少便利之处,因为在网商交易中每家企业的情况、规模、成交量等都有详细的数据,而获得这些数据在传统商业中需要税务机关付出较高征管成本。
价格优势是网购相对于传统商业业态最大的竞争优势之一,这一点对全世界网购消费者都不例外。美国商务部曾有调查报告指出,与传统商业相比,电商价格通常要低7%至16%,并将这部分差异归因于税收差异。一个问题由此浮现——网商征税是否会消除网购的价格竞争力而重创这一产业?可以判断,在中国网购市场上,至少就未来几年而言,税收还不至于消除网购的价格竞争力;因为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泡沫横飞的时期,网商较实体店的成本优势中有相当一部分源于节省了高额的房租及其装修、维护保养等项成本。
网商征税,势在必行;关键不是该不该征税,而是如何实施。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对网商、特别是网络零售商设置较高的起征点。之所以如此,并不涉及公平问题,而是为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降低创业门槛,鼓励中小业者自行创业。不管他们是全职从事此道,还是业余兼职网商,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都要着眼于激励国民中想干、肯干、敢干的人多干,让财富的源流迸放。
实际上,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网商的发展过程本身就会驱使其主动走向纳税。因为在淘宝上开店的小卖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为了获得更多的流量、交易和收入,会主动登陆天猫之类卖家需要纳税的B2C平台,为此会愿意主动去工商注册和交税;只要抓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户”,对“小户”税收待遇宽松一点,并无大碍,反而有助于“放水养鱼”,培育税源成长。同时,对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和置换自用物品、不以盈利为目的等情况的网络交易应当豁免税收。
其次,对网商适用合适的税种。就流转税而言,对离线销售的有形商品应征收17%增值税,因为离线销售的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货物的定义:货物是有形动产;对在线销售的无形商品则因适用5%的营业税,因为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畴,应缴营业税。
第三,对网商税收管辖权应确定合理的原则,避免加剧国内经济资源过度集中,促进国内经济资源合理均衡分布。苹果逃避税风波等案件已经揭示了国际税收和财富转移的问题,在国内不同地区之间同样如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主要网商企业集中在北京、杭州等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如果不能确定合理的网商税收管辖权原则,全国各地网商卖家的税收很可能集中流向这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这样的结果不仅对于付出了物质资源成本的其他地区不公平,而且也会加剧作为流入地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大城市病”。今天,中国区域发展失衡已经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地步,我们的税制设计应当有助于缓解而非加剧这一问题。
第四,网商征税不应妨碍我国卖家开拓海外市场,在推进网商征税的同时,网商出口退税等项制度建设至少需要同步推进。
第五,随着电子商务征税付诸实施,税基拓宽,税务部门有必要考虑适度降低税率,向“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收良性循环推进。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