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意外骚乱,牵出四海股份一段重组内幕和一桩未披露的重大诉讼。6月9日下午,北京大河与浙江众禾、濮黎明(浙江众禾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在历时三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律师针对终止重组孰先孰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等焦点问题各执一词。不过,双方最后均表态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谁率先终止重组成焦点
6月9日下午2时15分,在浙江省高院第十八法庭内,北京大河与浙江众禾的纠纷案如期开庭。原被告双方并未现身,均由代理律师出席。
事实上,有关本次诉讼的大致经过,已经媒体报道渐次还原。2011年8月、去年4月,北京大河与浙江众禾(四海股份原大股东)分别签订了重组框架协议,及一份补充协议。之后,北京大河支付了定金2亿元,但两度筹划重组未果。之后,浙江众禾向北京大河返还了1.2亿元。
去年6月18日,浙江众禾向绍兴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北京大河的框架协议,并判令剩余8000万元定金不作返还。今年2月5日,在北京大河方面未出席的情况下,绍兴中院判决浙江众禾胜诉。今年5月,浙江众禾将其所持的四海股份4000万股转让给合慧伟业,后者成为控股股东。
在9日的庭审中,上诉人北京大河方面指出,浙江众禾及绍兴中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滥用公告送达等问题,且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究竟是哪一方率先终止了重组协议?据资料,双方曾于2011年8月至10月,及2012年4月两度筹划重组。浙江众禾表示,第一次重组遇阻,主要因大河方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王一诚存在买卖股票的现象,涉嫌内幕交易。第二次则是由于监管部门对拟注入资产的估值、盈利能力等提出质疑,致使重组难以为继。浙江众禾表示,北京大河于2012年5月4日致函明确表示要求终止协议,意味着双方合作终止。
北京大河辩称,从未看到监管部门对王一诚内幕交易的认定文件,对因此终止重组的说法存疑。对第二次重组,北京大河称交易所只是提出反馈意见,并不意味着否决方案。北京大河还爆料,二度重组夭折的真正原因,是时任四海股份监事长及相关人员在停牌前交易股票,被证监会核查认定为内幕交易,目前已被公安立案侦查。此外,北京大河否认率先提出终止重组:“去年6月20日,即浙江众禾提起诉讼后,公司还派人赴浙江众禾进行重组方面的协商。”
四海股份信息披露漏洞百出
抛开诉讼本身,上述重组框架协议背后的诸多细节令人玩味。首先,北京大河在签订框架性协议后数日,便一次性向浙江众禾支付了2亿元巨款,显然其入主意愿强烈,而该公司身后还隐现周铭磊等多名资本玩家。另一方面,意欲在资本市场“淘金”的浙江众禾,入主四海股份(旧名时代科技)后屡屡犯规、无所作为,备受诟病。
在双方“秘密重组”过程中,四海股份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显而易见。在6月6日的最新澄清公告中,四海股份依然沿用“选择性披露”的手法。公司在该公告中提及北京大河与浙江众禾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框架协议的事实,并未提及双方在2012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此外,公告提及2011年9月停牌是为履行双方的框架协议及资产重组事宜,但隐瞒了2012年4月停牌仍是在履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而正是在后一次重组筹划过程中,四海股份高管涉嫌内幕交易。
类似刻意隐瞒的把戏,在四海股份公告中屡见不鲜。2011年11月,因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深交所对时代科技和包括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濮黎明在内的11位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大河律师在庭审中还指出,在第二次重组期间涉嫌内幕交易的监事长丁立权系四海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濮黎明之外甥,“濮黎明是否存在借用他人账户操纵股价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