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利用社会车辆服务限制公车使用
2013-06-13   作者:记者 徐谦 李骥志/赫尔辛基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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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芬兰政府部门公车数量很少,只有正部级官员才配备公车,但也只能用于公务。其他公务员执行公务可乘坐公共交,在必要情况下可乘坐出租车,也可使用私车,并报销一定额度费用。
  根据芬兰财政部2001年制定并下发的《公务车使用条例》,公务车是用于公务出行的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公务员上下班。
  2006年,芬兰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有关政府成员待遇的法案。根据这项法案,各部部长可使用公务车,由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公务车服务、及司机和保安配备。部长在国内出差时可使用公车,但无权让其家庭成员或其他人使用。
  据介绍,芬兰允许政府高官在特定情况下“公车私用”,条件是必须照章纳税。《公务车使用条例》规定,“公车私用(包括上下班)”属于额外福利,相当于增加了个人收入,必须按税务局每年制定的额外福利税率照章纳税。
  记者查阅2013年芬兰税务局关于“使用单位车辆办私事”的计税方法。如果使用2011年至2013年服役的车辆,若所有花费都由单位承担,则每月计税金额为基本价(新车建议零售价的1.4%)+285欧元,或者基本价+(19欧分*行驶公里数)。车辆服役时间越早,计税金额越高。若配备专职司机,每月还要增加450欧元,或每公里增加30欧分。
  按照规定,每次使用公车办完私事,都必须在汽车的行驶日志上记录办私事所行驶的公里数。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本部门公务员使用公车办私事所行驶公里数的证明。公务员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其所得额外用车福利的价值,并按税务局的规定的税率纳税。
  除此之外,芬兰鼓励公务员外出办公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乘坐出租车,或者使用私车,事后按规定报销一定费用。
  根据芬兰财政部关于公务出差用车的规定,如果偶尔使用私车办理公务,无需提供行车日志,只要提供足以计算行驶里程的信息即可。如果长期使用私车办公,需要单位开具私车征用许可,驾驶者需随时更新行车日志,提供行驶起止时间、起止地点、主要路线、目的、里程表起止数值、行程、有无其他助手在场、是否接送助手等详细信息。
  即便可以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报销私车公用的费用,也要遵循“尽量使用最节省交通方法”的规则。比如,如果有证据证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比驾驶私车更便宜,则使用私车的费用不予报销,或只能报销乘坐适当公共交通工具的等价费用。
  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务员外出办公也可以使用财务部门发的出租车券。在政府和议会,财务部门都会准备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券。芬兰的出租车普遍档次较高,车况较好,服务上乘,适合公务和商务应用。
  乘出租车办公比较便捷,又不必占用数量有限的公车,受到很多公务员的青睐。但是,过度使用出租车也一度引起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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